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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商法》(二)”部分考试内容有调整

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商法》(二)”部分考试内容有调整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考试之日起至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可以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考试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的规定,全国考办决定从2007年4月份起,到新的“《商法》(二)”考试大纲、教材正式启用前,在“《商法》(二)”课程命题中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涉及我国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都按照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内容命题,凡是基础理论知识部分,仍旧按照统编教材中的内容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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